一、制定该《办法》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 2025年3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驻马店市西平县承担全省牛定点屠宰试点任务,按照省政府关于牛定点屠宰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西平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制定了《西平县牛定点屠宰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牧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二、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该《办法》共二十七条。第一、二条分别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三条明确了牛定点屠宰的原则;第四、五条分别明确了政府职责和部门职责;第六至八条分别明确了牛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程序、定点屠宰标识物管理和设立条件;第九至十三条分别明确了牛定点屠宰厂(场)屠宰与检疫检验工作;第十四至十七条分别明确了牛定点屠宰厂(场)的产品管理制度;第十八至十九条分别明确了牛定点屠宰厂(场)的安全管理和信息管理制度;第二十至二十四条分别明确了对牛定点屠宰厂(场)及有关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事项;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分别明确了单位和个人违反该《办法》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明确了该《办法》的施行期限。
三、牛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程序?
答: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置程序如下:
牛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河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确定的牛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四、牛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哪些条件?
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牛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
牛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牛及牛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牛定点屠宰厂(场)主要开展哪些工作?
答:按照该《办法》规定,牛定点屠宰厂(场)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应当建立牛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牛的来源、数量、重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接受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明确牛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屠宰协议自协议期满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发生动物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做好动物疫情排查和报告。
(三)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牛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牛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应当建立牛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牛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号、屠宰日期、出厂(场)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对其生产的牛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发现其生产的牛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停止屠宰,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销售者或者委托人,召回已经销售的牛产品,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六)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
(七)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解读单位: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396-261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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