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


当前位置:兴旺宝>资讯首页> 政策法规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3-11-04 08:43:11来源:化工仪器网 阅读量:151 评论

分享:

  为推动陕西省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联合印发实施。
 
  “环境监测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指标、方法和程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检验监测行为信息进行评价,确定环境监测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生态环境管理活动。
 
  每年开展1次环境监测信用评价,每个信用评价周期不超过12个月。环境监测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根据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指标,计算环境监测信用分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指标分为行政执法信息、司法信息、守法及社会责任信息、质量管理四大类。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初始分值为70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总全省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结果,在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其中,对于环境监测信用评价为C级、D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市(区)在向省级报送评价结果前,应当书面告知其评价结果。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等级依据计分情况,从高到低分为以下四个等级:(一)A级:环境监测信用分值90分(含90分)及以上。(二)B级:环境监测信用分值60分(含60分)-90分。(三)C级:环境监测信用分值40分(含40分)-60分。(四)D级:环境监测信用分值40分以下。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相关资料下载:

征求意见稿.doc

版权与免责声明:1.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装备总站”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装备总站)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我来评论

昵称 验证码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新闻
    • 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第820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2025-11-23 14:16:44    4377
      环境监测数智化转型
    • 宣城市绩溪县“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形成“空天地”一体化格局

      绩溪县通过织密监测网络、升级技术支撑、深化协同联动三重举措,“十四五”以来构建起覆盖水、气、土及农村生态的全方位监测体系,为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筑牢“数据基石”。
      2025-11-23 14:16:38    4062
      气体检测环境监测土壤检测
    • 珠中江阳四地签署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协同监管合作备忘录

      近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签署《珠中江阳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跨区域协同监管合作备忘录》,将着力构建“预防为主、协同联动、科技赋能、信用约束”的跨区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体系。
      2025-11-23 08:38:00    3451
      环境监测污染源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