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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

2025-11-23 14:16:44来源:中国环境监测公众号 阅读量:419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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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31日,第820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基础性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生态环境监测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就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经过长期努力,特别是“十四五”期间的快速发展,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从公共监测看,我国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涵盖要素齐全、布局科学合理、技术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数智化转型取得阶段性成果,监测覆盖面不断拓展、监测精度持续提升。从自行监测看,广大企事业单位履行法定监测义务的意识持续增强,监测行为规范程度不断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状况稳定趋好。在生态文明建设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的进程中,生态环境监测发挥了不可或缺的强有力支撑作用。与此同时,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对生态监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从实际情况看,当前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仍存在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亟待强化等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需要采取包括加强制度建设在内的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从制度建设情况看,《条例》出台前,有关生态环境监测的规定分散在60余部法律、行政法规中,不够系统、全面,且仅针对特定领域,难以适应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对制度建设的需求。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强化制度集成,制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行政法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做好新形势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客观需要和内在要求。
 
  《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是:聚焦生态环境监测面临的突出问题完善制度设计,着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立足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基础性行政法规定位,重在确立基本制度,明确共性要求;统筹做好与正在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针对生态监测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问题,《条例》明确把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生态环境监测在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作为立法目标,以此统率和指引具体制度设计,做到纲举目张。
 
  《条例》围绕明确总体要求、加强公共监测、规范自行监测、规范技术服务等方面,对生态环境监测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力求构建统一规范的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体系。关于总体要求,《条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事业单位履责、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监测工作机制;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国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现代化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测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鼓励、支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深度开发和应用。
 
  在加强公共监测方面,为进一步压实责任,《条例》明确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生态环境监测职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督监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公共监测。为统筹整合监测资源,发挥最大合力,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类分级、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推进互联互通;统一规划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加强站点管理和运行保障。为确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的一致性和权威性,明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发布。
 
  对于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条例》重在进一步加强规范,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得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实施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针对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参与生态环境监测,对保障监测数据质量负有重要责任这一实际情况,《条例》专设“技术服务”一章,提高技术服务机构门槛,要求其具备相应条件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明确行为规范,包括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不得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或者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保存监测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是《条例》解决的重点问题。就此,《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抓住关键节点,从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压实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有针对性地作出制度安排,着力完善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造假的制度机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下一步,有关方面还需要做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推动《条例》真正落地实施,为促进生态环境监测高质量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取得新的更大进展发挥应有的保障和支撑作用。
 
  (作者系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 张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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