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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3-09-08 14:04:52来源:仪表网 阅读量:29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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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涉高氯酸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由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制定的《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湖南省地方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1292848259@qq.com,截止时间2023年10月6日前。
 
  高氯酸盐是一种新兴的持久性污染物,在我国高氯酸盐应用广泛,需求量大,尤其是在航天和烟花制造方面。自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明令禁止使用氯酸钾配置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后,高氯酸钾作为代替品成为烟花制造厂商配置烟火的主要原料,其生产和使用量逐渐增加。2022年3月,国家卫健委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增加了4项指标,其中1项指标为高氯酸盐,标准限值0.07 mg/L。高氯酸盐前期一直没有实施监测和管控,目前国内还没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给监管、执法工作形成障碍。因此,为加强对我省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监管,促进我省涉高氯酸盐行业企业绿色发展,亟需根据现状制定出台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规定了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高氯酸盐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湖南省现有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涉高氯酸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污染物监测要求:
 
  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污染物监测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 91.1、HJ 493、HJ 494、HJ 495的规定执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排污口)。
 
  4.企业排放的水污染物高氯酸盐浓度测定采用《水质 高氯酸盐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DB XXXX)。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文件,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高氯酸盐污染物的测定。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1.污水总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HJ 91.1的规定。
 
  2.应按照GB 15562.1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总排放口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实施与监督:
 
  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是实施本文件的责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遵守本文件规定的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涉高氯酸盐工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本文件以及实施相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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