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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 榕政规〔2026〕3号

2026-03-04 08:39:13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阅读量:12117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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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新区管委会(长乐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
 
  一、鼓励双季稻种植。对种植双季稻5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75元/亩;种植面积达100亩的,当年度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种植面积每增加100亩追加奖励0.5万元。
 
  二、鼓励发展再生稻。对再生稻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50元/亩。
 
  三、鼓励撂荒耕地复耕种粮。对撂荒耕地复耕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1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四、支持耕地“非粮化”问题治理。对耕地退果、退茶、退林、退塘等还粮后,用于种植粮食作物,且相对集中连片种植面积5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亩。
 
  五、支持发展油料作物和大豆。对秋冬种油菜面积达3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对种植大豆相对连片面积达10亩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清种大豆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50元/亩,间作套种大豆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亩。
 
  六、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建后管护。持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县财政承担必要的资金投入,确保亩均投资不低于当年省定投资标准,其中市、县两级补助资金按照2:8比例承担。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和农田基础设施修复提升。
 
  七、实施单产提升行动。支持一批粮油作物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主体,购置用于提升单产的化肥、农药、种子等物资及相关设施设备,集成良种、良法、良田、良机、良制,推动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实现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主力机型的“三主融合”,推动粮油作物亩产逐年提升。
 
  八、支持粮食生产金融和社会化服务。对参加粮油作物政策性保险的生产经营主体,市级财政给予5%保费补贴。对开展粮食作物机耕、机播、机收、统防统治等社会化服务面积累计达到2000亩次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当年度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依托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全市水稻病虫害监测点,提升病虫害防控水平。
 
  九、支持开展“我在乡间有亩田”活动。充分发挥各级机关党组织和机关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认种认筹,增强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五条,按就高不叠加享受。本措施原则上可以与其他惠粮政策叠加享受,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下载
 
  原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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