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阿鲁科尔沁旗某香焖鸡店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8月4日,阿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香焖鸡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内发现两桶同款复配着色剂(日落色),经调查该店使用该款复配着色剂为烧鸡着色。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用添加剂的食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阿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巴林左旗某牛羊肉店经营未经检疫的羊肉案
2025年4月28日,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牛羊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经营者不能提供现场经营的生鲜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法证明肉品来源合法及质量安全。经调查该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鲜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左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羊肉39.9公斤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宁城县某冷冻食品店经营标签虚假标注的调理牛羊肉卷案
2025年05月8日,宁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冷冻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调理牛羊肉卷外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调查该店经营标签虚假标注牛羊肉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宁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虚假标注的标签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敖汉旗某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马肉案
2025年5月14日,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鲜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经营者不能提供现场经营马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法证明肉品来源合法及质量安全。经调查该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生鲜马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敖汉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马肉45公斤并处以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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