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


当前位置:兴旺宝>资讯首页> 地方新闻

赤峰:2025年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2025-11-25 08:37:13来源:赤峰市场监管微信号 阅读量:2274 评论

分享:

  案例一:阿鲁科尔沁旗某香焖鸡店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8月4日,阿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香焖鸡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其生产车间内发现两桶同款复配着色剂(日落色),经调查该店使用该款复配着色剂为烧鸡着色。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用添加剂的食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阿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巴林左旗某牛羊肉店经营未经检疫的羊肉案
 
  2025年4月28日,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牛羊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经营者不能提供现场经营的生鲜羊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法证明肉品来源合法及质量安全。经调查该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生鲜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左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羊肉39.9公斤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宁城县某冷冻食品店经营标签虚假标注的调理牛羊肉卷案
 
  2025年05月8日,宁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冷冻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调理牛羊肉卷外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调查该店经营标签虚假标注牛羊肉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宁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虚假标注的标签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敖汉旗某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马肉案
 
  2025年5月14日,敖汉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鲜肉店进行现场检查时,经营者不能提供现场经营马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法证明肉品来源合法及质量安全。经调查该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生鲜马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敖汉旗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马肉45公斤并处以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版权与免责声明:1.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装备总站”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装备总站)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我来评论

昵称 验证码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