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真不知道这蒸笼纸是假冒专利的!”面对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检查,内蒙古钊腾商贸有限公司刘老板一脸困惑。
近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内蒙古钊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十盒蒸笼纸上标注了“本图案已申请专利、仿冒必究”字样,但经核查蒸笼纸既未登记有效的专利号,也无专利申请的公开信息,属于假冒专利产品。考虑到该公司刘老板对产品侵权情况不知情,且积极配合检查、主动下架涉案产品,执法人员并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而是上门开展了一场“一对一”的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教育。
关键知识点:这些“知识产权红线”不能碰!
什么是“假冒专利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假冒专利的行为包括: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上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蒸笼纸无专利号,属于“销售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构成假冒专利。
不知情销售,就不用担责吗?
很多商户会有疑问:“我进货时不知道是假冒产品,为什么还要负责?”。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商户作为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有义务对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审慎核查(如要求供货商提供专利证书、授权文件等);其次,即使不知情,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停止销售,消除影响;若明知故犯或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罚款,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商户如何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进货时“擦亮眼睛”:向供货商索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资质文件,核实证书有效性;
签订明确合同:在供货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证条款”,若因产品侵权引发纠纷,明确供货商的赔偿责任;
遇到侵权投诉别慌张:及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进货凭证、交易记录等,积极整改。
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示
知识产权是创新发展的保护伞,更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压舱石,保护知识产权既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次对内蒙古钊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情况,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落实“首违不罚”“过罚相当”的柔性执法理念,旨在通过“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温情监管,引导商户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源头杜绝假冒侵权产品流入市场,共同守护公平、有序、创新的市场环境,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添砖加瓦。
文稿:周静
编辑:阿木尔
校对:张伟静
审核:高东阳
来源: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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