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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立项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4-08-29 14:01:36来源: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阅读量:213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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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公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和备案工作。
 
  二、立项背景
 
  2024年省卫健委针对各部门提出的立项建议,赴吉林、白山、通化、辽源等地组织开展了实地调研,并在调研基础上组织召开了“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审议会议”,国家风险评估中心专家及我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参加会议,会上对高粱乌苠等四项立项建议的必要性、作为地方特色食品认定依据等资料进行了审核,一致同意立项。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立项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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