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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栓本体检验规则
1 产品 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方能出厂。
2 出厂检验应按本标准4.2,4.5,4.6和4.8条规定逐个进行检查,同时还应按7.1条检查标志。
3 出厂检验应抽取lo%样本,并不得少于2台,进行水压强度检验。
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 进行型式检验:
a. 生产厂新试制产品;
b. 改变工艺、结构、材料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六个月以上 产时;
d. 累计生产500台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 型式检验 按本标准第4章全部项目进行,样本数量不得少于3台。
6 型式检验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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