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检测项目:
1、产品和原料的质量抽检
2、原材料比例证明(原材料的参量比)
减免劳务增值税检测范围:
1、废水(液)、废气、废渣
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以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等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以废彩色显影液、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熔炼渣等为原料生产的金属
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2、再生资源
以稻壳、花生壳、三剩物、次小薪材等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混合油
以回收的废矿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混合油
以废旧电池、废催化剂、废灯泡(管)、废旧电机等为原料生产的金属
以废塑料等为原料生产的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及再生塑料制品
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再生聚酯产品等
减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检测范围:
1、共生、伴生矿产资源
以煤系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瓦斯为原料生产的高岭岩、膨润土,电力、热力及燃气
2、废水(液)、废气、废渣
以工矿废水、城市污水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水
以废生物质油、废气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及工业油料
以粉煤灰、化工废渣、工业废渣等为原料生产的砖、墙板类产品、铁、盐类等
以焦炉煤气、发酵废气、火炬气等为原料生产的、脱硫石膏、可燃气等产品
3、再生资源
以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
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翻新轮胎、胶粉
以锯末、树皮、枝丫材为原料生产的人造板及其制品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为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
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粘合剂、再生聚酯等
以废旧电磁、电子电器产品、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为原料生产的金属、非金属
利用意见
: 《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117号)下发以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一定的成绩。但资源消耗高、利用率低,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程度低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为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需要,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1]
一、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联合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1]
二、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4]008号)等。国家将进一步研究、制订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价格、投资、财政、等其他优惠政策。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费)款,要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重点扶持,优先立项,银行根据政策,在安排上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1]
(一)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生、伴生矿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利用。地质勘查部门在地质勘探报告中应有资源综合利用章(节);矿山设计部门在确定主采矿种开采方案的同时,应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矿回收利用方案。
(二)建设项目中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均应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三)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支持其他单位开展综合利用,并对利用废物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费。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与利用废物的企业之间应当签定长期的供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对未经加工或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费用;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按照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大于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的原则,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一定费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建筑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要求等方面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废物生产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推广工作。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地20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凡有条件的,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等建材企业,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筑路、筑坝、筑港工程,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1]
(五)各工业主管部门应制订本行业的用水标准定额和节水规划,采取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对新建高耗水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有用水专项论证。
四、采取措施,支持综合利用电厂生产电力、热力 凡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电厂),其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力部门都应允许并网,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 综合利用电厂的上网电价,原则上按同网同质同价的原则确定,有条件的可实行峰谷电价;因成本过高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同网同质同价原则的,可以实行个别定价,由综合利用电厂商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省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电网购入综合利用电厂电量所发生的购电费用可计入成本,作为电网销售电价调整的基础。综合利用电厂与电网互供量在同一计量点的,可以实行电量按月互抵结算。综合利用电厂所发电力,不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可以在内部调剂使用,电力部门不得扣减电网供应给该企业的电力电量计划指标。 装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下(含1.2万千瓦)的综合利用电厂,不参加电网调峰;装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电厂,可安排一定的调峰容量,允许高峰满发,但低谷时发电负荷不得低于发电设备额定功率的85%。
五、严格管理,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生利用 企业应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修旧利废制度,对本企业不能利用的废旧物资,应积极向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交售。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要改进收购办法,积极组织收购,有条件的,应实行分类加工。[1]
凡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人民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发给统一印制的审核证明后,向门申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品种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均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禁止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各地人民要立即取缔现有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加工业务。机关要对经营回收废旧物资的企业依法加强监督。[1]
3名词解释
为减少重复,特将《目录》中多次出现的名词解释如下:
*1 建材产品:包括水泥、水泥添加剂、水泥速凝剂、砖、加气混凝土、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路面砖、道路护栏、马路砖及护坡砖、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复合材料、装饰材料、矿(岩)棉以及混凝土外加剂等化学建材产品。
*2 冶炼废渣:包括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有色金属灰渣,不包括高炉水渣。
*3 化工废渣:包括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渣、柠檬酸渣、制糖废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废石膏模。[1]
4认定程序编辑 申报依据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申报时间
于3月5日前送达市经信委窗口。
申报对象
各类工业企业四、申报材料:
1、企业申报文件;
2、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说明;
4、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省级)出具的掺渣检监分析报告;
5、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6、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
7、有资质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单独核算证明;
8、资源来源证明(原产废渣企业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通过中间商供货并提供证明的不能作为依据);
9、工商、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0、国家、省财政支持的项目竣工验收批件;
11、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
12、换证企业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七份。
协会规模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理事会不乏众多在资源综合利用领域屡有建树的企业家,以及造诣颇深的专家学者。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协会工作的执行机构。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现有正式团体会员600余个、个人会员140余名,由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环保、节能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和专家组成,会员单位遍及全国各地。
1 、煤系伴生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玄武岩、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褐煤蜡、腐植酸及腐质酸盐类、石膏、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2 、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萤石、磷、钒、锰、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1]
3 、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各种精矿和金属,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和金属;
4 、利用黑色、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及其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精矿、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锑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硫精矿、稀土精矿、锂云母;
5 、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锌、钒、钛、铌、稀土,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及;[1]
6 、磷、钾、硫等化学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钠、镁、锂等副产品;
7 、利用采矿和选矿废渣(包括废石、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生产的金属、非金属产品和建材产品( *1 );
8 、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及利用伴生卤水生产的精制盐、固盐、液碱、、氯化石腊和稀有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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