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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持证须知》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经履行合格评定程序,对合格产品发放的凭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二、持证人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应在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安全标志标识备案。
三、持证人具有以下权利、责任及义务:
1、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合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在产品外体或小包装上使用、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2、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申办产品安全标志时作出的承诺、承担因违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规定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
3、按照安全标志审核发放的条件和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不得擅自变更产品结构及受控部件;
4、指导矿由用户正确选择、使用、维护矿用产品,明确告知安全注意事项;5、自觉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填报年审材料;6、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四、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或产品技术文件和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履行变更程序并合格后变更安全标志。
五、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安全标志时,持证人应于有效期满前3~6个月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延续申请,经履行延续程序并合格后延续安全标志。
六、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因持证人违反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被暂停产品安全标志时,在暂停期间不得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及标识;被撤销或注销安全标志的产品,持证人应停止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将产品安全标志证交回安标国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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