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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建筑用节能门窗 第4部分: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门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3-11-04 14:21:56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阅读量:101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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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建筑用节能门窗 第4部分: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门窗(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建筑用节能门窗 第4部分: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门窗(征求意见稿)》,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
 
  该文件规定了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门窗的分类、规格、系列和标记、通用要求、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随行文件、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由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型材制作的建筑用节能门窗。
 
  该文件要求门、窗用材料及附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常用材料标准清单见附录A。也可采用性能和质量不低于附录A标准要求的的其他材料及附件。门、窗用材料及附件进厂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有效的型式检测报告等随行技术文件。
 
  外开窗的窗扇应配有防坠落装置;平开类门窗装配时应有防下垂措施;推拉门、推拉窗应有防门扇、窗扇脱落的装置;外平开窗用承重五金件应采用滑撑。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建筑用节能门窗 第4部分: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门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21年第四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21〕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等单位起草了国家标准《建筑用节能门窗 第4部分: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门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slmccn@vip.163.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8号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
 
  附件:建筑用节能门窗 第4部分:玻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门窗(征求意见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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