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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征求意见

2023-08-12 08:30:42来源:仪表网 阅读量:44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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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疾控局编制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

  【仪表网 下游行情】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进一步防范环境风险,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我部会同国家疾控局组织编制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及相关公告的征求意见稿,现联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注册仪表网,马上发布/获取信息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和国家疾控局卫生免疫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排放前款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编制工作,已于2019年联合发布《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的公告》。按照2022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疾控局编制了《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二批)》。
 
  为推动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保障公众健康与水生态安全,基于污染物的固有危害与环境暴露情况,筛选对公众健康或水生态环境可能产生较高风险的水污染物,在风险分析或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管控可行性,确定需纳入风险管理范围的水污染物,形成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并持续动态更新。
 
  在固有危害方面,重点关注具有下列特性的物质:
 
  ·同时具有持久性、累积性和毒性;
 
  ·对水生生物具有2类以上的急性毒性和慢性毒性;
 
  ·通过水环境接触可对人体产生2类以上的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效应;
 
  ·其他高危害特性。
 
  在环境暴露方面,重点关注水环境或饮用水检出,环境排放量大或生产量、使用量大的物质。
 
  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要求,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环境应急和清洁生产等工作的,还应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等政策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风险评估、清洁生产等领域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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