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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奖补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

2023-03-18 14:11:46来源:化工仪器网 阅读量:91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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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推动科技“双创”载体高质量发展,明确奖励和补助机制,规范奖励和补助标准,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宁夏科技厅联合财政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奖补实施细则》。

  【化工仪器网 时事热点】科技企业孵化器指的是围绕着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为科技创业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机构,它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能够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支撑平台,对完善我国创新体系有着重要作用。
 
  为推动科技“双创”载体高质量发展,明确奖励和补助机制,规范奖励和补助标准,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宁夏科技厅联合财政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奖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主要从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科技企业培育绩效评价三方面明确了奖补标准和奖补方式。
 
  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通过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在孵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分别按照每家3万元、2万元、0.3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
 
  根据科技部年度评价结果,从B类升级到A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从C类升级到B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国家级众创空间、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2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首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细则》还明确了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提出了奖补资金的管理要求和违规处理方式等内容。其中明确,奖补资金主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培育科技型企业,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入孵转化,实现“双创”载体高质量发展。
 
  据悉,《细则》自2023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细则》原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奖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1〕58号)精神,推动科技“双创”载体高质量发展,明确奖励和补助机制,规范奖励和补助标准,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是指通过国家或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备案)的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三条 奖补资金在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专项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奖补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对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通过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在孵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分别按照每家3万元、2万元、0.3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
 
  第六条 根据科技部年度评价结果,从B类升级到A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从C类升级到B类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国家级众创空间、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2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首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会商确定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补数量和资金,依程序及时下达拨付奖补资金。
 
  第三章 使用及监管
 
  第八条 奖补资金主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培育科技型企业,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速科技成果入孵转化,实现“双创”载体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获得奖补资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当严格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经费监督管理相关要求,联合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奖补资金审核、分配和下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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