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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污染物,天津市出台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2023-03-18 08:33:15来源:环保在线 阅读量:32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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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兼顾发展和减排,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激发减排动力、释放减排空间,2023年年初,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物是生产生活活动的副产物,减少污染物排放是改善环境质量的最直接抓手,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更好统筹发展和保护的切入点之一。
 
  据了解,天津市资源环境“先天不足”,结构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任务艰巨,资源能源消耗还将刚性增长,污染物减排空间持续收缩,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难度持续增加。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改革创新,对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进一步兼顾发展和减排,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激发减排动力、释放减排空间,2023年年初,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所指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
 
  《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树立总量指标是稀缺环境资源的理念,合理高效使用总量指标,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激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减排动力,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有利于稳妥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利于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作用,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让污染物排放绩效好的企业获得减排收益。有利于健全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体系,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生态环境统计体系建设,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三项重要举措:一是开展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工作。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原则,结合相关核算技术指南,公平合理、科学规范地为企事业单位核定总量控制指标,并通过排污许可证予以载明。二是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储备与调控机制。各区通过采取污染减排措施形成并通过核算认定的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纳入各区储备库。总量指标可以“先用后补”、“跨区调剂”,各区可以先上建设项目、后落实减排指标,也可与其他区进行指标互换或有偿调剂。三是实施建设项目新增总量指标差异化替代。在全市总体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的前提下,实行总量指标差异化倍量替代,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总量指标科学合理利用。
 
  据了解,《管理办法》创新和优化了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模式,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指标实行差异化倍量替代:对水环境质量好、有一定环境容量的区域实行等量替代;对环境质量较差,特别是同比恶化的区域实行1.5倍量甚至是2.5倍量替代。实行制定差异化总量控制指标的主要思路,是综合考虑天津市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污染物减排的要求,进一步兼顾发展和减排,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发减排动力、释放减排空间,促进总量指标科学合理利用,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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