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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22-11-18 13:55:13来源:仪表网 阅读量:102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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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污染源水质采样是水质监测的基础和前提保证,其质量决定了整个水质监测和分析结果的质量,是水质监测的核心环节,对水质监测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有关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
 
  污染源水质采样是水质监测的基础和前提保证,其质量决定了整个水质监测和分析结果的质量,是水质监测的核心环节,对水质监测具有重要意义。水质自动采样系统是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一个单元,是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的前提,其规范运行,是保证水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必要条件。
 
  目前,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已联网水环境重点单位1100余家。如何提升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是困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部门的难题。近年来,江西省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软件方面开展了很多有益尝试,但是如果不能用源头上对监测数据进行把控,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执法效能仍无法得到有效提升。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水质自动采样系统的安装、联网、验收和运行的相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参考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212 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规程编制。
 
  本标准分12个章节,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水质自动采样系统组成、建设要求、安装要求、调试要求、试运行要求、验收要求、运行要求、技术指标抽检和水样有效性判别。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的组成部分,以及系统建设、安装、调试、联网、试运行、验收、运行、水样有效性判别等方面的有关要求。适用于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的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运行及水样有效性判别,及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参考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水质采样、污水监测等相关标准和规范,本标准引用的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术语和定义:
 
  为便于更好理解本标准,本标准列出9个术语和定义。包括水质自动采样系统、水质自动采样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采集传输设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瞬时水样、混合水样、运行日志。
 
  水质自动采样系统组成:
 
  根据当前市场上主要水质自动采样系统产品,对水质自动采样系统的组成进行了明确。主要由控制单元、采样单元、混匀桶、供样单元、水样分配单元、留样瓶、恒温单元、门禁单元等组成。并绘制了组成示意图,明确了各单元作用。
 
  建设要求:
 
  提出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安装前需要满足的建设要求,包括与采样口的距离、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同污染物供样方式、采样管设置、取水口设置、采样泵选择、门禁基本功能、数据传输等要求。
 
  安装要求:
 
  对满足建设条件的排放口,明确现场应具备的安装要求,包括仪器工作环境、采水量要求、过滤网要求、配件要求、分析留样后的处理要求、添加保存剂要求、设备联网要求等。
 
  调试要求:
 
  规定在完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的建设后,需对水质自动采样系统进行调试,并联网上报数据。明确需对采样量误差、1h采样量误差、温度控制误差、管路系统气密性和水样一致性进行测试。各项指标需满足要求,并编写调试报告。
 
  试运行要求:
 
  规定了试运行要求,试运行期为30日,试运行期间应当按照正常运行期间的要求开展运行维护,中途不得中断运行,并要求试运行前已按要求完成数据连接,并在附录中明确了联网数据及报文实例。试运行结束后,需按要求编制试运行报告。
 
  验收要求:
 
  规定了水质自动采样系统验收条件、验收内容和验收报告编制要求,其中验收内容增加了1h采样量误差、管路系统气密性和水样一致性的验收,增加联网验收的要求。
 
  运行要求:
 
  规定了水质自动采样系统的运行要求,包括运行工作流程、运行参数管理、采样、供样、留样、排空、数据传输、检查维护、运行技术和质量控制、检修与故障处理等内容。
 
  技术指标抽检:
 
  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的抽检要求。
 
  水样有效性判别:
 
  规定了有效和无效水样的判断方法。包括供水质自动分析仪分析的水样和留样监测的水样。
 
  本标准对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建设、安装、调试、试运行、联网、验收、运行和水样有效性判别提出了要求,其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水质自动监测工作,使自动监测数据更能真实反映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排污单位自证达标排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自动监控开展非现场监管,提高执法效能,减少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的干扰,其环境和经济效益明显。(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原标题:江西省《污染源水质自动采样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相关资料下载:

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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