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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征求意见

2022-08-08 14:23:53来源:中国罐头工业协会 阅读量:10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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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由广东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科技大学等单位负责起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已完成标准文本草案和编制说明的起草工作。

  近日,由广东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南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科技大学等单位负责起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已完成标准文本草案和编制说明的起草工作。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与适用性,广东省公共卫生研究院按照制修订标准程序,征集各有关单位对该标准草案的修改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草案)征求意见反馈表并加盖公章,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前将电子版反馈至邮箱 gdiph_fps@gd.gov.cn,或协会邮箱cn_ccfia@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标准文本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罐头食品”的定义为“以水果、蔬菜、食用菌、畜禽肉、水产动物等为原料, 经加工处理、装罐、密封、加热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商业无菌的罐装食品(罐藏食品)”。
 
  修改了“2.2 胖听”为:“2.2 胀罐/胖听”,其定义修改为“由于化学作用、微生物活 动产生气体或物理性原因,在容器内形成正压,使罐(袋、瓶、杯等)包装容器一端/两端/ 两侧外凸的现象”。
 
  修改了“商业无菌”的定义为“食品经过适度热杀菌后,不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也不含有在通常温度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的状态”。
 
  2.感官指标
 
  根据修改的“胖听”的定义,容器要求修改为“包装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胀罐(袋、 瓶、杯等)。金属容器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其他指标要求与原标准一致。
 
  3.理化指标
 
  1)组胺
 
  本次修订根据市售高组胺鱼类海水鱼罐头的检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饮食习惯和膳食结构,修订为组胺指标就要求为≤200 (mg/kg),仅限高组胺鱼类罐头。高组胺鱼类与GB 2733 和GB 10136高组胺类海水鱼品种保持一致,包括鲐鱼、鲹鱼、竹荚鱼、鳍鱼、鲣鱼、金枪 鱼、秋刀鱼、马鲛鱼、青占鱼、沙丁鱼等青皮红肉海水鱼。
 
  2)检测方法
 
  组胺检测方法修订为“GB 5009.208”,米酵菌酸检测方法修订为“GB 5009.189”。
 
  4.其他
 
  增加了“标签应标识‘商业无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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