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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2-06-23 09:34:11来源:仪表网 阅读量:126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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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徽省作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成员之一,应全面对标长三角区域,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要加快空气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共建绿色发展美丽长三角。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城市再生水管网工程技术标准>等66项地方标准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1)225号),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负责编制的《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计划号2021-1-27)已按标准制定程序要求完成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标准的相关内容,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指南》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实现“十四五”时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在现有“五控”措施的基础上,必须拿出切实可行的减排措施,从过去几年数据来看,火电、钢铁、水泥、玻璃行业是安徽省最主要的工 业排放源,火电行业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钢铁、水泥行业正在启动超低排放改造,玻璃行业提标改造势在必行。根据安徽省省委十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的要求,明确提出加快制药、玻璃和炉窑等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确保打好升级版污染防治攻坚战。
 
  安徽省作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成员之一,应全面对标长三角区域,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要加快空气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共建绿色发展美丽长三角。因此为进一步完善安徽省生态环境管理规范体系,强化玻璃行业 NOX污染控制,倒逼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安徽省玻璃行业全面实现绿色转型升级,提升“十四五”时期安徽省空气优良天数比例。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 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安徽 省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文件。
 
  本标准参考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2645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495 电子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的排放管理。
 
  污染物监测要求:
 
  1.企业应按照 HJ 819、HJ 988 的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 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2.企业应按照 HJ 75 和 HJ 76 的要求,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及管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3.企业应按照 HJ 75 和 HJ 76 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测。根据 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等,确定需要监测的污染物项目。
 
  5.因工艺需要设置废气应急旁路的企业,应将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点安装在旁路与废气处理设施 混合后的烟道内;不具备条件的,旁路烟道上应安装流量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应与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联网。正常运行时不应通过旁路排放。当废气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确 需使用旁路烟道排放的,企业应及时向辖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6.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 GB/T 16157、HJ/T 397、HJ 75 和 HJ 76 的规定执行。
 
  7.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
 
  8.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实施与监督:
 
  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本文件实施后,如果国家新颁发或修订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按其适用范围执行。
 
  3.企业是实施本文件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正常生产工况下,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 任意1h 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或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故障状态下切换到备用废气处理设施时,应在备用废气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后监测,但最长不超过12h。
 
  5.对于无组织排放,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原标题:安徽省《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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