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已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转移支付资金。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村庄生活空间整治,包括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等;(二)村庄生态空间保护与治理,包括池塘、沟渠、湿地等黑臭水体治理及水质改善,增强生态连通性开展的生态沟渠等辅助设施建设等;(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
办法还明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生态环境部会同财政部印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要求等。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项目申报数量根据工作任务、工作成效及以前年度项目实施进展、验收等情况确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和项目申报数量,组织申报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和财政预算评审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通过的项目纳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并纳入中央财政生态环境领域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库。
验证码 请输入正确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