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出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中,只有上海、甘肃、云南、西藏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推荐性标准,其余均为强制性标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和治理路径优化实际需求,以及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
详情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监管,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路径优化,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认真研究,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局生态处或标准编制单位。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局网站“法规政策标准”栏目检索查阅。
联 系 人:周佳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生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邮 编:200003
电子邮箱:jjzhou@sthj.shanghai.gov.cn
联 系 人:刘辉(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508号
邮 编:200233
电子邮箱:lhsaes@163.com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摘要)(英文)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
验证码 请输入正确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