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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2025-11-27 14:15:25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量:342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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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行为,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结合广州市实际,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行为,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应遵循“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环保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回收处理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相关工作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规范开展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引导消费者规范移交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规范回收的宣传,提升辖区公众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安全环保处理意识。
 
  市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引导、督促行业单位依法依规从事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回收处理宣传等工作,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单位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以自建、合作共建、委托等方式,建立安全、便利、可靠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体系,并主动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网点信息。
 
  第七条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销售和维修网点应依法将回收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给具备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处理。
 
  第八条鼓励个人将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交至回收网点、收集单位或处理单位,不得随意丢弃或擅自非法拆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过程实行分类管理制度。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按照普通固体废物管理,其他类型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管理。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网点应依法建立收集台账,记录每批次废旧蓄电池的类别名称、回收时间、地点、数量(重量)、来源、流向情况等信息,鼓励发挥行业溯源平台作用实现信息化溯源管理。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利用处置单位应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仅持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对回收的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进行拆解处理或二次加工。
 
  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全市废铅蓄电池产生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设施。
 
  第十二条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应将所收集的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交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转移过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不得转移给其他危险废物收集单位。
 
  跨省转移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应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运输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未破损的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运输过程豁免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废铅蓄电池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网点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不得对回收的废锂电池进行拆解处理或二次组装加工。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网点应当将回收的废锂电池交给废锂电池综合利用企业,鼓励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协同处理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
 
  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回收网点移交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时,应对接收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废锂电池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要求。
 
  运输电动自行车废锂电池,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废锂电池综合利用企业应具备拆解、分类重组或破碎、分选、冶炼等能力,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有关定义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是指为电动自行车提供动力,经过使用周期后电池容量、电压异常而失去使用价值,被所有者抛弃或放弃的车载蓄电池,主要为废铅蓄电池和废锂电池两种类型,其中废锂电池又包括废锰酸锂电池、废磷酸铁锂电池、废三元锂电池、废钴酸锂电池等种类。
 
  (二)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网点:是指为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提供回收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生产单位公开的废旧蓄电池回收网点,持证收集处理单位设立的回收网点,以及其他依法依规设立的回收网点。
 
  (三)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是指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核准经营范围涵盖含铅废物(HW31类,代码:900-052-31)类别,将分散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贮存的经营单位,主要服务对象为小微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学校等社会源。
 
  (四)废铅蓄电池利用处置单位:是指以废铅蓄电池为原料,通过拆解、破碎、分选、冶炼等方法实现废铅蓄电池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且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废锂电池综合利用:是指对废锂电池进行梯次利用或者再生利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期内,国家、省关于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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