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适用于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项目,供采购人参考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氢能)汽车。
《标准》明确,采购人设定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进行验收,车辆品牌、型号、版本需与制造商公布的品牌、型号、版本一致,车辆的各项参数、配置按制造商公布的标准配置(含为满足采购需求自行选装的配置)。
早在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提出,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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