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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2025-08-26 08:35:36来源: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阅读量:16404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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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7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公布《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问: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矿产资源。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了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指令性计划管理制度。随着稀土行业发展形势的变化,有关管理制度已不符合现实需要。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2024年6月22日,国务院公布《稀土管理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稀土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具体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
 
  问:《办法》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调研和座谈,对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是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再次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完善有关制度,形成《办法(草案)》。2025年4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
 
  问:《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一是规定国家对稀土开采和稀土矿产品的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在获得的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二是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程序。一是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拟定年度总量控制指标,报国务院批准。二是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将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稀土生产企业,并通报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三是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总量控制指标下达情况通报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总量控制指标执行。一是规定稀土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负责。二是规定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三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稀土生产企业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是规定稀土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四)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是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二是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时将本行政区域内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总体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三是规定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四是规定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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