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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适用认购碳汇履责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

2025-08-23 08:49:26来源:深圳市中级法院环资庭 阅读量:17006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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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适用认购碳汇履责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原则,对于在相关环境资源案件中积极引导责任人通过自愿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提出规范要求和流程指引,推动提升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执法司法水平,更好服务保障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一起来看!
 
  一是强调生态修复以原地同质直接修复为原则,确实无法直接修复的,应优先选择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的替代性修复方式,同时明确认购碳汇履责方式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与“固碳增汇”目标之间具有关联性的案件,避免在受损环境要素生态功能不具有对应性时不当适用该履责方式。
 
  二是提出林业管理及执法部门对于造成林木毁坏的违法行为,在无法直接恢复的情况下,可以准许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行政修复责任,并明确相应认购金额测算依据,探索将认购碳汇履责方式引入行政执法。
 
  三是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认购碳汇既可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的替代性修复方式,也可作为修复期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折抵赔偿方式。
 
  四是强调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刑事案件中,应综合生态环境修复可能性、认购碳汇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来考量悔罪表现和“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酌定从宽情节,避免当事人仅表示愿意承担费用即予以从宽处理。
 
  五是依托深圳相对完善的碳交易制度基础,要求认购和核销碳汇产品应在正规碳市场交易平台进行,确保认购对象的合规性、真实性以及核销结果的有效性,并明确适用该履责方式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相应法律监督。
 
  六是结合认购海洋碳汇(蓝碳)进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的现有规定和实践情况,作出相关衔接安排。
 
  “下一步,市中级法院将认真落实“林长+森林法官”等协作机制,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涉碳纠纷,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协同治理,推动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为探索具有深圳特色的超大城市碳达峰路径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原标题:《关于适用认购碳汇履责方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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