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浙江、河南、广东省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核发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能综通资质〔2025〕106号
浙江、河南、广东省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浙江监管办、河南监管办,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浙江、河南、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我们在浙江、河南、广东省探索开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分布式项目)绿证核发全覆盖工作,并制定了《浙江、河南、广东省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核发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结合本省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在2025年12月底前基本实现分布式项目绿证核发全覆盖。
其他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方案推进分布式项目绿证核发相关工作。
附:《浙江、河南、广东省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绿证核发工作方案》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7月9日
绿证作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对营造绿色消费环境、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化绿证核发全覆盖工作,做好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以下简称分布式项目)绿证核发,结合浙江、河南、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重点任务
(一)统筹推进项目建档立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档立卡工作。电网企业要在新增项目的并网环节开展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工作,核对项目业主填报的建档立卡信息并作补充完善。对于以打包、分期投产等形式备案的新增项目,电网企业要为单个子项目、单期项目分配单独发电户号,并采用分、合户号等方式妥善处理存量项目匹配问题。建档立卡信息不完整导致项目匹配困难的,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及时反馈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组织项目业主完善信息后及时反馈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
(二)加强计量装置管理
电网企业要强化分布式项目发电表计、上网关口表计的安装和运维,加强计量数据采集管理,确保数据质量;要根据电力计量实际状况,认真做好计量装置普查、补装、补采工作。缺少计量表计的项目要及时补装;已安装计量表计的,要及时采集发电量、上网电量,并校准自发自用电量。由非电网企业安装计量表计的,发电企业申领绿证时,需提交电量证明材料和经法定电能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电能量计量装置检定证明。
(三)做好电量数据归集
省级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制定跨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开发相应接口功能,完成数据归集和交互。电网企业要做好发电户号、用电户号及上网户号的对应匹配,按月将项目计量数据及发电户号、用电户号对应情况传送至省级营销服务系统(电力交易平台)。省级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在归集和报送电量数据时标注绿证对应电量是否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对相关数据校验后,通过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流程将项目上网电量、绿电交易电量、自发自用电量等信息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
(四)按电量用途核发绿证
按照绿证核发交易规则有关规定,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对推送至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的核发数据进行审核后,核发绿证至项目业主绿证账户。全量自发自用的项目,以项目发电表计电量(含损耗、厂用电)作为自发自用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以发电表计电量(含损耗、厂用电)扣除上网表计电量作为自发自用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五)规范划转绿证
绿证核发后,对于项目业主和电力用户为不同主体的分布式项目,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将自发自用电量核发的不可交易绿证自动划转至电力用户绿证账户。在首次划转前,项目业主要上传双方合同约定和电费结算凭证,无法提供的,需上传能够证明发电项目和电力用户存在物理连接的相关材料。
(六)建立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项目信息交互机制
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增量配电网、地方电网企业开展绿证核发涉及数据归集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24〕108号)及上述要求做好建档立卡和数据归集工作,按月向省级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相关档案信息和归集数据。省级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地方电网企业及增量配电网企业要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实现信息线上交互,构建常态化数据归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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