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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无废细胞”建设指南(试行)》发布

2025-07-04 08:45:14来源: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阅读量:17313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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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无废细胞”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及《“无废城市”建设进展评价办法(试行)》(环办固体〔2025〕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无废细胞”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无废细胞”建设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环固体〔2021〕114号)及《“无废城市”建设进展评价办法(试行)》(环办固体〔2025〕3号),营造“无废城市”全民共建体系,深化全域“无废岛”建设,制定《海南省“无废细胞”建设指南(试行)》,指导规范各类型“无废细胞”建设工作。本指南提出了海南省“无废细胞”的建设对象、建设要求、建设程序等内容。
 
  一、建设对象
 
  践行“无废城市”建设理念,采取有效技术、工程和管理措施,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培育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社会生产生活各类组成单元,包括工厂、园区、小区、乡村、机关、医院、酒店/民宿、景区、商超、学校、场馆、工地、码头/港口、汽车4S店等14类“无废细胞”。
 
  二、建设要求
 
  (一)基本要求
 
  “无废细胞”建设单位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运行中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文件。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污染物必须稳定达标排放。不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二)工作要求
 
  各类“无废细胞”建设要求满分100分,附加分5分。建设单位应对照指南逐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工作制度、管理文件、会议记录、图片资料、表彰文件等。在满足合法合规要求的基础上,得分90分(含)以上可认定为建成“无废细胞”。建设单位不涉及的部分指标,按照该项满分计算。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绿色、环境、生态等命名表彰的生产生活单元,按要求提出建设申请的,原则上直接认定为“无废细胞”。
 
  三、建设程序
 
  “无废细胞”建设流程为申报、核实和认定。鼓励创新细胞建设,暂无省级建设指南的“无废细胞”建设类型,各市县可自行组织制定;各市县已发布的“无废细胞”名单可直接认定,后续“无废细胞”建设统一按本指南执行。
 
  (一)自愿申报。建设单位根据建设指南要求自愿开展建设工作,开展自评打分,向所在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无废细胞”建设申请,并附申报材料。
 
  (二)核实认定。市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递交的申报材料开展核实赋分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实。审核通过的,应及时公示和认定发布,并将评定结果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动态管理。“无废细胞”有效期3年,期满后可向认定部门申请延续,认定部门应对“无废细胞”提出的延续申请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可再延续3年。在有效期内出现不符合认定标准问题的,由认定部门予以撤销。
 
  附件:1.“无废细胞”建设申报表和承诺书
 
  2.“无废细胞”建设任务分工表及建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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