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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报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重金属排放超标、非法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

2025-07-02 08:45:21来源:四川生态环境 阅读量:19508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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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0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书面通报3起近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成都市大邑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排放重金属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案
 
  2024年11月1日,成都市大邑生态环境局联合成都市污染源中心大邑监测站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测管协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电镀车间正在生产,废水排放口有废水外排。成都市污染源中心大邑监测站对该企业外排口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企业废水中总铬为5.95mg/L、六价铬为2.37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总铬、六价铬排放限值的4.95倍、10.85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1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交由检察院审查。
 
  案例二
 
  绵阳市王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5年4月26日,接群众反映“位于绵阳市经开区绵州大道南段丁家营一处空地内有大量不明黑色液体,散发强烈刺鼻性气味”,绵阳市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局、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开展调查。经查,4月25日晚9时,王某组织两辆小型货车将约10吨黑色带刺鼻性气味的液状物质倾倒于群众反映地点,经采样检测,被污染土壤样品中的石油烃含量最高超过周边背景土壤样品本底值约1380倍,经鉴定,黑色液状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14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对王某等3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向提供线索的群众兑现10000元举报奖励,表彰其提供破获“4.26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重大线索。
 
  案例三
 
  眉山市谢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5年2月,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接到成都市邛崃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反映:彭山区谢某涉嫌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经查,谢某在2020年底至2021年初期间,参与处置彭山区内一破产清算企业的部分危险废物——草甘膦浓母液,其中在彭山区境内通过切割、倾倒的方式违规处置956.937吨,剩余143.985吨违规存放于成都市邛崃市境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4月28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
 
  原标题:通报3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重金属排放超标、非法倾倒和处置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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