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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文明确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025-06-14 08:46:41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阅读量:14913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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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数据资源局发布《关于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明确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
 
  202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制度规则、2030年全面建成开发利用体系的目标。
 
  今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出通知,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
 
  3月10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发布《关于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提出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等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数据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授权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收费标准。
 
  3月27日,福建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发布了《福建省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这也是全国首个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定价收费标准。
 
  安徽省此次发文明确公共数据资源收费范围和定价形式,依法获得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的机构开展数据治理、开发,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安徽省将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授权主体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制定各类产品服务上限收费标准;运营机构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在收费标准上,两部门明确,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最高准许收入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
 
  通知原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数据资源局关于做好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皖发改价费〔2025〕25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数据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范围和定价形式。依法获得授权运营公共数据资源的机构开展数据治理、开发,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应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
 
  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中,省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其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资源局制定;地方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设立或指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其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二、严格规范定价程序。制定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授权主体在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制定各类产品服务上限收费标准;运营机构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对运营机构尚未完成年度运营的,由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制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的收费标准报同级发展改革、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具备完整运营年度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评估定价基础后,按上述程序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最高准许收入包括经营成本、准许利润和税金。其中,经营成本主要包括授权运营相关平台建设和运维成本,数据传输、汇聚、存储、治理等成本,人力资源成本,获取公共数据资源的相关支出,以及期间费用等,具体由发展改革部门通过成本调查确定;准许利润按照经营成本乘以准许利润率确定,准许利润率按照成本调查前一年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6个百分点确定。税金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授权主体应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数据、算力、存储等资源使用,人力资源投入,以及销售规模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各类数据产品和服务上限收费标准。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结合成本调查,对运营机构最高准许收入等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适时优化调整相关收费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不超过3年。上一周期内实际收入超过最高准许收入的部分,在核定下一周期最高准许收入时予以扣减,超出较多的,可在不同周期平滑处理。
 
  五、加强指导监督。各市发展改革、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授权主体指导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单独核算并准确记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情况,及时调整定价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收费;督促指导运营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及相关收费标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合力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每年3月底前,授权主体应向同级发展改革、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运营机构经营情况报告。地方人民政府为授权主体的,由其指定的部门负责本通知中授权主体相关工作。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数据资源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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