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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发布

2025-06-11 14:20:17来源: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量:15227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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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环〔2025〕48号 市生态环境局 市城管执法委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效防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的环境风险,缓解产废企业面临的处置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名录。
 
  一、适用范围
 
  本名录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可接收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行业和类别。
 
  二、协同处置相关管理要求
 
  (一)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与生活垃圾性状相近,协同处置的过程不得造成焚烧炉超负荷运行,不得影响焚烧炉的安全运行。协同处置的工艺路线、设计参数、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的要求。
 
  (二)在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可自主确定协同处置本名录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数量、掺烧比例和掺烧工艺,掺烧前应与生活垃圾混合均匀。
 
  (三)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其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落实各环节防渗漏、防洒落、防扬尘等措施,产废单位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运输应专车专运,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运体系,鼓励选用新能源车辆或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运输车辆。
 
  (五)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优先保障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在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富裕的情况下,方可协同处置名录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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