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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猪肉摊、蔬菜摊……海口曝光11起“禁塑”典型案例

2025-03-05 08:32:36来源: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量:17879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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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提升禁塑工作成效,海口市社会面“巡查--执法”联动工作模式常态化推进,持续对农贸市场、沿街商铺违规行为以简易执法形式进行现场处罚,同时加强对社会面流动摊贩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社会面违规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为,持续推进禁塑工作,现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01 海口美兰陈德华违规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海口美兰陈德华猪肉摊开展禁塑检查时,发现经营者陈德华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现象,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处罚,罚款200元。
 
  02 海口美兰海红猪肉摊违规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海口美兰海红猪肉摊开展禁塑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灯海红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现象,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处罚,罚款200元。
 
  03 海口美兰海梅猪肉摊违规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海口美兰海梅猪肉摊位开展禁塑检查时,发现经营者黄海梅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现象,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处罚,罚款200元。
 
  04 海口美兰河姐牛肉摊违规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海口美兰河姐牛肉摊开展禁塑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符小河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现象,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处罚,罚款200元。
 
  05 海口美兰陆伯珍面制品摊违规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海口美兰陆伯珍面制品摊开展禁塑检查时,发现经营者陆伯珍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现象,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处罚,罚款200元。
 
  06 海口美兰崔长华猪肉摊违规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海口美兰崔长华猪肉摊位开展禁塑检查时,发现经营者崔长华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现象,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处罚,罚款200元。
 
  07 海口美兰莫仕辉猪肉摊位违规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海口美兰莫仕辉猪肉摊位开展禁塑检查时,发现经营者莫仕辉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现象,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处罚,罚款200元。
 
  08 海口美兰吴泽珠蔬菜摊位违规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海口美兰吴泽珠蔬菜摊位开展禁塑检查时,发现经营者吴泽珠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现象,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处罚,罚款200元。
 
  09 海口美兰王金花副食摊位违规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海口美兰王金花副食摊位开展禁塑检查时,发现经营者吴泽珠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现象,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处罚,罚款200元。
 
  10 海口美兰吴挺新蔬菜摊位违规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海口美兰吴挺新蔬菜摊位开展禁塑检查时,发现经营者吴挺新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现象,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处罚,罚款200元。
 
  11 海口美兰海鲜大世界违规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2025年2月2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对海口美兰海鲜大世界开展禁塑检查市时,发现经营者蒙某丽存在提供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现象,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处罚,罚款200元。
 
  普法小贴士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节选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
 
  (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海口市生态环境局
 
  撰稿:吉俊龙
 
  编辑:蔡小莉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海口曝光11起“禁塑”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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