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


当前位置:兴旺宝>资讯首页> 地方新闻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的通报

2025-01-17 08:38:37来源: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阅读量:19275 评论

分享:

  各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6条鱼”药物残留、豇豆农药残留突出问题攻坚治理和水果质量安全监管,扎实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全面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了“舌尖上的安全”。现将有关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请各地认真学习借鉴,推动执法办案“长牙带电”,发挥震摄警示教育作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决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
 
  附件: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
 
  附件
 
  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一、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孙某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8月,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从养殖户孙某某抽取的1批次牛蛙样品中,检出恩诺沙星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残留限量。经查,当事人销售牛蛙数量50千克、违法所得800元,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属实。2024年10月10日,宣城市宣州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2750元的行政处罚。
 
  二、蒙城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闫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4年3月,蒙城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公安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闫某某在肉食店加工作坊内私设生猪屠宰点,当场查获松香2袋、正在熬制的松香锅和拔过毛的猪头、猪耳朵、猪尾巴等。经查,当事人长期无证私屠滥宰生猪,生猪产品检测出松香酸、脱氢松香酸成分。4月19日,蒙城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0月10日,闫某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三、淮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孙某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芹菜案
 
  2024年3月,淮南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潘集区农业农村局转报市场监管局移送函,称合肥某蔬菜经营部销售芹菜中检出禁用药物甲拌磷,溯源系潘集区农户孙某某生产。经查,当事人2023年3月为防治地下害虫使用甲拌磷农药,7月在该地块种植芹菜,11月将100千克芹菜分别销住合肥和淮南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违法所得170元,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属实。2024年5月8日,淮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淮南市公安局,5月20日,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因达不到立案标准,决定不予刑事立案。2024年6月13日,淮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东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朱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6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开展豇豆农药残留专项监督抽查,从农户朱某某抽取的2批次豇豆样品中,检出啶虫脒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残留限量。经查,当事人销售豇豆数量10千克,违法所得16元,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属实。2024年8月13日,东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元、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凤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马某某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4年8月,凤阳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从农户马某某抽取的1批次葡萄样品中,检出戊唑醇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残留限量。经查,当事人为防治霜霉病,在其种植的葡萄地块中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剂量喷施戊唑醇,销售葡萄数量10千克,违法所得100元,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属实。2024年10月16日,凤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界首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4年7月,界首市农业农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销售水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8月6日,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鲫鱼、草鱼仍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2024年9月2日,界首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版权与免责声明:1.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装备总站”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装备总站)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我来评论

昵称 验证码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