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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印发 4月1日施行

2024-03-20 14:15:12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阅读量:34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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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印发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印发了《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据悉,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7年9月1日印发施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有效规范可再生能源电量保障收购行为,为推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健康发展,实现清洁低碳发展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宏观环境、行业形势和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方式发生深刻变化,原《办法》部分条款已难以满足当前能源行业监管工作实际,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修订后的《办法》共24条。修订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办法》名称。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将原《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名称修改为《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二是明确保障收购范围。《办法》第四条提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三是细化电力市场相关成员责任分工。《办法》从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临时调度三个方面细化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成员在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方面的责任分工。
 
  四是统一相关提法。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统一修改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国家能源局将切实组织落实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工作,做好对电力市场成员和社会公众的政策解读,加强对电力市场相关成员落实责任情况的监管,充分发挥监管工作在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服务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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