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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问答:《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2024-03-15 08:53:35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量:37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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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4年印发的《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完成,形成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管理,协同控制污染物排放,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本市对2014年印发的《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管理办法》的修订依据、适用范围是什么?
 
  《管理办法》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进行修订,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二、碳排放单位名单如何管理?
 
  本市碳市场对碳排放单位实行年度名单动态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统计局确定名单,按年度向社会公布。名单管理包括纳入、退出等方面。其中,碳排放单位名单纳入条件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且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法人单位,包括重点碳排放单位和一般报告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是指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5000吨(含)以上的单位;其他的为一般报告单位。碳排放单位名单退出条件为主要生产设施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碳排放量连续三年不满足重点碳排放单位条件的,或者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
 
  三、碳排放配额如何管理?
 
  本市碳市场对重点碳排放单位实行配额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谨慎从严的原则核算和发放配额。配额采用免费、有偿等方式发放。免费配额按照预发和核定分阶段发放,有偿竞价配额根据市场运行情况不定期开展。重点碳排放单位对核发的免费配额有异议的,可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复核。重点碳排放单位存在经法院裁定需要冻结配额、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存在无法足额清缴配额风险或其他需要暂停使用情形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暂停其配额使用。
 
  四、碳排放权交易如何开展?
 
  《管理办法》规定重点碳排放单位及自愿参与交易的单位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交易产品包括本市碳排放配额、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等,交易应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有偿竞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五、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有哪些要求?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编制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制定、报告并实施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技术规范加强相关参数数据实测。一般报告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对本单位数据质量负责。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在温室气体排放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一定经验;核查员应以全职工作人员为主;在单个行业开展核查业务的核查员至少有二名,且核查报告负责人需具有该行业三年(含)以上核查工作的经历;两年内,与被核查单位不存在提供检验检测或管理服务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六、碳排放配额清缴有哪些要求?
 
  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按时上缴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年度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履行碳排放控制责任。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高于当年确认碳排放量的5%。碳减排量包括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审定的自愿减排量。
 
  七、违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有哪些处罚措施?
 
  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第三方核查报告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碳排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重点碳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可根据其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市场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
 
  原标题:简明问答:《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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