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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政策解读丨在重点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2024-03-12 14:19:36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阅读量:35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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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解读认为,《在重点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的制定与落实彰显了云南省污染防治攻坚决心,对深入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控及土壤环境保护意义重大。

  一、《通告》制定背景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21〕221号)、《“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土壤〔2021〕120号)、《云南省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云环通〔2022〕120号)等要求,2023年起应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及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环办土壤〔2021〕21号文还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明确,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为贯彻落实以上要求,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报请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并印发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重点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通告》主要内容及亮点
 
  (一)《通告》内容
 
  1、执行区域。围绕农用地土壤详查结果、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情况、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排放情况及重点金属矿区分布情况等,同时结合云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最终确定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及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集中区域。其中: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昆明市东川区汤丹镇、因民镇、拖布卡镇;曲靖市会泽县宝云街道、娜姑镇、矿山镇、者海镇、大海乡、老厂乡、五星乡;红河州蒙自市雨过铺街道、老寨苗族乡,个旧市鸡街镇、大屯街道、老厂镇、卡房镇、沙甸街道,建水县临安镇、官厅镇;文山州马关县夹寒箐镇、都龙镇;怒江州兰坪县金顶街道。
 
  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昆明市东川区铜都街道、汤丹镇;曲靖市会泽县宝云街道、者海镇;红河州蒙自市雨过铺街道、草坝镇,个旧市锡城街道、鸡街镇、大屯街道、老厂镇、沙甸街道,建水县临安镇;文山州马关县马白镇、都龙镇;怒江州兰坪县金顶街道。
 
  2、执行行业及标准。根据环办土壤〔2021〕21号、环固体〔2022〕17号要求,并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明确了铅锌矿、铜矿、镍钴矿采选行业,铅锌、铜、镍钴冶炼行业,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行业企业颗粒物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按照《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其修改单中大气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31573-2015)大气和水污染物特别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执行。
 
  3、执行时间。围绕落实落细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明确了相关行业企业执行时间。一是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按上述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二是本通告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已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不能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加快改造治理,在2025年1月1日前实现稳定达标。
 
  4、其他要求。一是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意见》(环固体〔2022〕17号)要求,昆明市东川区,曲靖市会泽县,红河州蒙自市、个旧市、建水县,文山州马关县,怒江州兰坪县等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的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继续执行环固体〔2022〕17号有关要求;二是围绕国家标准规范修订、云南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需求、项目审批、排污许可证管理等,提出了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其他要求。
 
  (二)亮点与特色
 
  1、有效衔接国家现行政策要求。如结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意见》(环固体〔2022〕17号)要求,云南省7个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充分考虑省内重点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因历史原因,我省重点区域铅锌矿、铜矿、镍钴矿采选行业,铅锌、铜、镍钴冶炼行业大部分规模相对较小,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水平不高,因此在执行时间上,考虑了特别排放限值的改造期,因此《通告》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三、《通告》推进落实的意义
 
  “土十条”实施以来,我省重点区域的污染问题逐渐暴露,局部甚至已经威胁到当地群众的粮食、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进一步加强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并发布了《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重点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通告》的制定与落实彰显了我省污染防治攻坚决心,对深入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控及土壤环境保护意义重大。
 
  一是《通告》的实施,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提高了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一些以前主要依靠牺牲环境来获得竞争优势的落后工业企业面临淘汰出局的危机,迫使企业要采用更先进的工艺、更清洁的生产技术和更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发挥规模效益,切实削减污染物排放,使企业逐渐向环境友好的方向发展,从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二是《通告》的实施将进一步助推重点区域污染物排放管理,淘汰高污染、高消耗型的企业,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促进区域产业结构重新布局,让土壤休养生息;
 
  三是《通告》的实施,是对重点区域进行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和抓手,随着《通告》的落实必将有力地促进改善环境质量,让群众吃的放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四、《通告》推进落实计划措施
 
  (一)建立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企业清单
 
  相关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等日常掌握情况,组织专人梳理排查辖区内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企业及排污环节(设备),建立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企业清单,于2024年3月2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二)实施治污设施升级改造
 
  相关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有关企业开展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情况自查,并加快组织企业完成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等内容变更;自查达特别排放限值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还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自查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督促尽快开展治污设施升级改造,并建立逐级调度、督查、通报机制,对改造进展缓慢的企业及时提出警示,对拒不执行改造的,依法实施处罚。2024年5月底前,相关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将行特别排放限值企业废气/废水污染物排放及整改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三)严格环境执法
 
  为确保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工作取得成效,自2025年1月1日起,相关州(市)应对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企业按1次/月的监测频次持续开展为期6个月的监督性监测,对无法稳定达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2025年7月底前,将辖区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跟踪评估
 
  相关州市结合特别执行要求,对辖区内重点区县特别排放限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于2025年7月2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情况对重点区县进行抽检及跟踪评估,确保特别排放限制执行工作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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