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

视环会—环保行业线上展会

当前位置:兴旺宝>资讯首页> 政策法规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建设有污染的项目,是否包括为满足住房需求开展的建房活动?

2023-12-21 14:15:49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阅读量:46 评论

分享:

导读:《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是否包括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农村居民为满足住房需求而开展的建房活动?

  2023年11月29日,有网友去信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咨询有关《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条款的含义内容。详情如下:
 
  网友提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问题:该款中表述的“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是否包括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农村居民为满足住房需求而开展的建房活动?
 
  12月1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对该问题进行了详细答复。
 
  答复内容:来信人,您咨询的“《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含义”有关事项,经我厅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第七项“关于生活面源污染”的规定: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新农村建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保留,但产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进行收集处理。基于上述,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原住居民为满足住房需求可开展适度的建房活动,但不得实施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
 
  原标题:《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含义咨询
版权与免责声明:1.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装备总站”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装备总站)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我来评论

昵称 验证码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