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关于加快港珠澳大桥经贸新通道建设 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ZBGS-2023-50
珠商〔2023〕341 号
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关于加快港珠澳大桥经贸新通道建设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珠海市商务局
2023年12月12日
(联系人:邓超,联系电话:0756-2605675)
珠海市关于加快港珠澳大桥经贸新通道建设 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好管好港珠澳大桥,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挥重要作用”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加快建设港珠澳大桥经贸新通道,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下列政策措施。
一、促进港珠澳大桥跨境物流货源集聚
(一)支持港珠澳大桥跨境货运业务
本市公路舱单传输人在年度内,经港珠澳大桥往来珠港货运总车次不低于100次的:
其中货柜车的申报货值不低于3万美元/车次,且申报重量不低于1000公斤/车次的,按不超过800元/车次给予资助。普通货车的申报货值不低于1万美元/车次,且申报重量不低于300公斤/车次的,按不超过200元/车次给予资助。
每个申报项目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降低港珠澳大桥跨境物流仓储成本
对开展港珠澳大桥粤港跨境运输业务的配套仓储给予资助,按东部片区(珠海大桥以东区域)每平方米每月2.5元、西部片区(珠海大桥以西区域)每平方米每月2元给予资助,每个申报项目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业务和仓储面积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经港珠澳大桥开展珠港跨境运输业务,该项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比例不低于70%;
2.租赁配套跨境运输业务的仓库面积(不含生活配套和商务配套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转租、转借、业主自用、租赁方与承租方存关联关系的,不予以支持。
(三)鼓励发展大型跨境综合物流服务设施
鼓励企业为港珠澳大桥跨境货车提供接驳、集拼等综合服务,对租赁或自有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接驳、集拼业务场地,且年度接驳、集拼跨境货车业务量不低于3000车次的场地经营者给予资助。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跨境综合物流服务设施经营单位,按不超过业务实际收费的30%给予资助,每个申报项目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四)支持物流园区(项目)建设
鼓励物流项目进入粤港澳物流园区、高栏港国际物流园区、空港国际物流园区等国际物流园区集聚发展。园区规划范围原则上以《珠海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20-2025)》为准,本项申报内容不含危险品物流项目。
1.对在粤港澳物流园区、高栏港国际物流园区以及空港国际物流园区范围内新设或改造的物流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申报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在上述物流园区之外新设或改造的物流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城乡网络建设
(五)支持物流企业参与城乡配送网络建设,加快构建配送(分拨)中心
经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年度物流服务营业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城乡配送(分拨)中心,按不超过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冷链物流发展
(六)支持冷链基础设施建设
对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资助,公称容积(冷藏间或冰库的室内净面积乘以房间净高)5000立方米(含)以上,政策有效期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申报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支持购置冷链设备
年度购置冷链设备2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申报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推动智慧物流发展
(八)支持物流企业提升智能化水平
鼓励物流企业购置自动化、智能化等现代化装备,提高仓储、运输、分拨配送等物流环节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年度购置设备不低于100万元,按不超过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申报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附则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在我市(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登记、纳税和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营业场所且正常营业的企业。
2.具有开展相关物流业务的经营资质。
3.具有健全的经营、财务、安全等机构和相应的管理制度,且申报及上一年度无相关安全事故发生。
4.申报及上一年度未被列入“珠海市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信用中国(广东珠海)”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本政策所涉及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实际扶持金额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资金总额超出当年度预算安排的,扶持标准将在应发资金中同比例降低执行。
(三)对同时符合市级同类型扶持资金申报要求的,由企业自行选择申报,不予重复资助。对获得“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中央资金奖励的项目,不予重复资助。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四)珠海市商务局根据我市物流业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供的材料等。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政策生效之日期间所发生的相关业务项目,按本《政策措施》的规定予以资助。以往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六)本政策中资助标准与资助金额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七)本政策由珠海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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