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端

视环会—环保行业线上展会

当前位置:兴旺宝>资讯首页> 行业标准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牵头编制的排污口分类、溯源总则标准发布!

2023-11-11 08:53:36来源: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阅读量:62 评论

分享:

导读:《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近日发布施行,两项标准的制订对各地开展排污口分类、溯源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近日,在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指导下,由环境规划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编制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HJ 1312—2023)(以下简称《排污口分类》)、《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HJ 1313—2023)(以下简称《溯源总则》)发布。(相关阅读:11月1日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等3项标准
 
  《排污口分类》《溯源总则》是落实《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构建“1+N”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技术文件。针对各地实践中感到困惑的排污口如何分类问题,《排污口分类》在《实施意见》关于排污口类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试点情况和地方管理需要,细化了二级、三级分类,覆盖了试点排查发现的排污口主要类型,还根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确定了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入河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划分标准。针对各地对排污口溯源要求不明确、责任主体找不准的问题,《溯源总则》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调查方法、责任主体确定要求及溯源结果记录要求。标准提出入河入海排污口溯源可采取非现场溯源、现场溯源两种方式,规定每个入河入海排污口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并推荐了常用技术溯源方法。两项标准的制订对各地开展排污口分类、溯源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此外,环境规划院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编制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HJ 1308—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已经发布,作为参编单位编制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HJ 1310—2023)、《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信息采集与交换》(HJ 1314—2023)标准也于近日发布。至此,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标准体系初具雏形。下一步,环境规划院将支撑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全面做好释义解读、专题培训、科普宣传等工作,为各项标准落实创造有利条件。
 
  已发布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标准清单如下:
 
  01 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 1232—2021)
 
  02 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规范(HJ 1233—2021)
 
  03 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规范(HJ 1234—2021)
 
  04 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HJ 1235—2021)
 
  05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整治总则(HJ 1308—2023)
 
  06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 1309—2023)
 
  07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 (HJ 1310—2023)
 
  08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 (HJ 1312—2023)
 
  09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 (HJ 1313—2023)
 
  10 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信息采集与交换 (HJ 1314—2023)(供稿 | 叶维丽)
 
  原标题:环境规划院牵头编制的排污口分类、溯源总则标准发布(含标准合集)
版权与免责声明:1.凡本网注明“来源:兴旺宝装备总站”的所有作品,均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兴旺宝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兴旺宝装备总站”。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兴旺宝装备总站)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我来评论

昵称 验证码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您还可以输入200个字符)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