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COs废气催化燃烧设备(VOC-CO)有机气体催化净化装置,是利用催化剂使有害气体中的可燃组分在较低的温度下氧化分解的净化方法。对于 CnHm 和有机溶济蒸汽氧化分解生成CO/CO2和H2O并释放出大量热量。
二、VCOs废气催化燃烧设备该装置主体结构由净化装置主机、引风机、控制系统三大部分组成。
活性炭脱附出来的高浓度、小风量、高温度的有机废气过滤后,进入特制的板式热交换器,和催化反应后的高温气体进行能量间接交换,此时废气源的温度得到*次提升;具有一定温度的气体进入预热器,进行第二次的温度提升;之后进入*级催化反应,此时有机废气在低温下部份分解,并释放出能量,对废气源进行直接加热,将气体温度提高到催化反应的*佳温度;经温度检测系统检测,温度符合催化反应的温度要求,进入催化燃烧室,将有机气体*分解,同时释放出大量的热量;净化后的气体通过热交换器将热能转换给出冷气流,降温后气体由引风机排空。有机物利用自身氧化燃烧释放出的热量维持自燃,如果脱附废气浓度足够高,CO正常使用需要很少的电功率甚至不需要电功率加热,做到真正的节能、环保,同时,整套装置安全、可靠、无任何二次污染。机废气经干式过滤器去除部分粉尘、颗粒物,然后将符合吸附条件的有机废气送入VCOs废气催化燃烧设备进行吸附净化,净化后的洁净气体由主排风机排入大气中。吸附装置配有备用吸附箱1套,当活性炭吸附饱和后通过控制阀门切换至催化燃烧脱附状态;脱附再生系统采用在线脱附再生,即吸附过程为连续式处理工艺,在备用吸附装置投入使用同时,饱和吸附箱则进行脱附工作,脱附后活性炭箱预备至下次循环使用。
三、VCOs废气催化燃烧设备净化后排放标准:
1、有机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第二时段标准,限值如下:
序号 | 污染物 | *高允许排放浓度(mg/m³) | *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 ||
排气筒(m) | 第二时段 | ||||
苯 | 1 | 15 | 0.4 | ||
1 | 甲苯与二甲苯 合计 | 20 | 15 | 1 | |
2 | 总VOCs | 30 | 15 | 2.9 |
主要用于喷漆、涂装、印刷、机电、家电、制鞋、塑料及各种化工车间里挥发或泄露出的有害有机废气的净化及臭味的消除,*适用于较低浓度,不宜采用直接燃烧或催化燃烧和吸附冷凝回收处理的有机废气,尤其对大风量的处理场合,均可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适用于处理常温、大风量、中低浓度、易挥发的有机废气、可处理有机溶剂:苯类、酮类、酯类、醇类、醛类、醚类、烷类及其混合气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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