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铅、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等工业,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铅、锌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存在的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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